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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256号】

发布时间: 2025-06-13 16:00 来源:樱桃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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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256号

阳江市碧源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阳江水资源配置工程(一期)下穿漠阳江、轮水河、大八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阳江水资源配置工程(一期)下穿漠阳江、轮水河、大八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樱桃直播 关于阳江水资源配置工程(一期)下穿漠阳江、轮水河、大八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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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13日


  附件:

樱桃直播 关于阳江水资源配置工程(一期)下穿漠阳江、轮水河、大八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从北向南依次于阳春四桥下游约160米穿越漠阳江;G234兴阳线轮水桥下游约1.27千米、830米、30米处3次穿越轮水河;大八河和漠阳江汇流口上游约1.42千米处穿越大八河。工程所处漠阳江河宽约110米;轮水河河宽分别约41米、50米、43米;大八河河宽约102米,岸线及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漠阳江3、轮水河、大八河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内河Ⅶ级、Ⅷ级、Ⅸ级。考虑当地综合交通发展相关要求,《阳江水资源配置工程(一期)下穿漠阳江、轮水河、大八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分别选用1000吨级货船(85.0米×10.8米×2.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30吨级货船(20.0米×3.5米×0.6米)、20吨级货船(15.0米×2.5米×0.4米)作为通航代表船型,通航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管道穿越漠阳江3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8.3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穿越轮水河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采用7.39米、7.40米、7.43米、穿越大八河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0.30米。

  (三)管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管道采用沉管法穿越漠阳江3、轮水河3;采用顶管法穿越轮水河1、轮水河2,出入土点均位于岸上;采用明挖法穿越大八河。

  穿越漠阳江3段管道水平段总长为70.6米,水平段管道顶高程不高于0.61米,水平段涵盖部分现状及规划航槽,航槽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0.65米;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2.11米;硬质覆盖层顶标高不高于3.11米;河床最低点对应的最小埋深为4.39米。

  穿越轮水河1的管道水平段总长为41.0米,水平段管道顶高程不高于-2.80米,水平段涵盖现状、规划航槽及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河床最低点对应的最小埋深为4.65米。

  穿越轮水河2的管道水平段总长为50.0米,水平段管道顶高程不高于-2.80米,水平段涵盖现状、规划航槽及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河床最低点对应的最小埋深为3.92米。

  穿越轮水河3的管道水平段总长为47.0米,水平段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20米,水平段涵盖现状及规划航槽,航槽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20米;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78米,河床最低点对应的最小埋深为2.63米。

  穿越大八河的管道在航槽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3.65米;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3.30米,河床最低点对应的最小埋深为3.19米。

  管道埋设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